(2017修订)
为了贯彻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,鼓励学生坚持体育锻炼,不断增强体质,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,根据《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体育教学指导纲要》、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1号)、《高等学校体育基本标准》的基本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:
第一条 基本原则
遵循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,以学生的身体健康为主要目的,加强身体素质,身体形态、情绪调控等方面的锻炼,增强学生自信心,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,使学生成为适应社会需要的全面发展的人才。
第二条 基本目的
《大学体育》课程考核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学生掌握体育基础知识、基本技能的程度,督促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、增强体质,为以后的学习生活打下良好的的基础。
第三条 考核内容
(一) 《大学体育》课程考核包括体育理论考核、技术考核和一般身体素质考核。
(二) 理论考核、技术考核通过课内教学完成。第一学年考核体育基础普修课,第二学年考核体育专项必选课,学生可在篮球、排球、足球、网球、羽毛球、乒乓球、软式排球、气排球、轮滑、瑜伽、体育舞蹈、女子健美操、男子健美、武术散手、跆拳道、太极推手、太极拳(24式)、空竹、体育养生、保健与康复、太极柔力球、户外拓展、定向越野、橄榄球、游泳等25门项目中任选一项。
(三)一般身体素质考核,按照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(2014年修订)》,《河北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细则》进行测试,学生在校期间共测试四次,每学年测试一次。
第四条 成绩评定与记载
(一)《大学体育》课程课内成绩评定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,其中平时成绩占50%,期末考核成绩占50%。平时成绩从体育理论5%、学习态度5%、出勤10%与长跑30%(男生3000米,女生1500米)四方面进行考核,期末成绩按《大学体育》课程的教学大纲考核内容标准进行考核评定。《大学体育》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记入《河北大学本科生成绩登记表》。
(二) 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:90.0分及以上为优秀,80.0~89.9分为良好,60.0~79.9分为及格,59.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。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,记入《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〉登记卡》。
学生毕业学年的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总评成绩=毕业学年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实际成绩×50%+ 前三学年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平均成绩×50%。
第五条 修读要求
(一) 《大学体育》课程为必修课,考核不合格应重修,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能毕业。
(二) 学生一学期体育课程缺课累计达三分之一学时或无故旷课3次者,取消该学期体育课程考试资格,成绩以“零分”记,并在成绩单中注明“取消考试资格”字样。
(三)学生因病假或事假不能上课,应有校医院或学院出具的证明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迟到或早退10分钟及以上按旷课处理,旷课一次平时成绩扣5分,迟到、早退一次平时成绩扣2分,事假一次平时成绩扣2分。
(四)因身体疾病或残疾,不能正常参加《大学体育》课程学习的学生,不能免修,应由本人申请,经校医院证明,体育教学部审核同意后,修读体育保健课程。凡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即取得《大学体育》课程成绩,成绩为“合格”,并在成绩单注明“保健”字样。
(五)对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,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;成绩达到优秀者,方可获体育奖学分。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,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,补测仍不及格,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。学生毕业时,《标准》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。
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。
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、体育教学部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