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,完善党员培训制度,提高培训质量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、《中共河北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》、《河北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暂行办法》等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把培养教育贯穿发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。
第三条 按照多渠道、分层次的培训理念,建立入党积极分子、发展对象、预备党员三层递进教育培训体系,力求各环节紧密衔接、循序渐进,培训内容和形式科学规范。
第六条 培训内容为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、组织原则和纪律等基本知识,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。
第七条 培训应主要包括课堂教学、实践体验、自学研读三个环节。
第八条 培训一般每学期举办1期,分党校每学期第3-4周将培训计划及学员名单报学校党校备案,第5-10周进行培训,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。培训内容及学时安排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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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题讨论、影像教育、志愿服务、参观考察等实践体验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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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入党教材》(中组部编著)和党的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及时政教育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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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九条 培训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理论考试两部分,日常考核成绩由分党校确定,日常考核成绩合格的,可参加党校组织的理论考试。考试试题从党校题库中抽取,采取网络在线考试方式,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1-14周进行,理论考试合格的,准予结业。
第十条 每学期第15-16周,分党校将学员考核成绩、培训总结等报党校备案,学校党校统一办理结业手续。
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,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。
第十三条 培训对象为已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。
第十四条 培训内容为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》、《入党教材》、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以及党的最新理论成果、时政教育等。
第十五条 培训应主要包括课堂教学、实践体验、自学研读三个环节。
第十六条 培训一般每学期举办1期,分党校每学期第6-7周将培训计划及学员名单报党校备案,第8-11周进行培训,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。培训内容及学时安排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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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题讨论、影像教育、志愿服务、参观考察等实践体验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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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》《入党教材》(中组部编著)和党的建设最新理论成果及时政教育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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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理论考试两部分,日常考核成绩由分党校确定,日常考核成绩合格的,可参加党校组织的理论考试。考试试题从党校题库中抽取,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方式,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第12周进行,理论考试合格的,准予结业。
第十八条 每学期第14-15周,分党校将学员考核成绩、培训总结等报党校备案,党校统一办理结业手续。
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,不能发展入党。
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培训由学校党校统一组织实施,分党校协助做好日常管理工作。
第二十二条 培训内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、法律法规、反腐倡廉以及理想信念教育等。
第二十三条 培训方式应主要包括专题讲座、实践体验、自学研读三个环节。
第二十四条 培训一般每年组织一期,将每年5月作为“预备党员培训月”。每年4月党校公布培训计划,各分党校将培训人员名单报党校备案。每期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。培训内容及学时安排见下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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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题讨论、影像教育、志愿服务、参观考察等实践体验活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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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、党建方面的最新理论成果及时政教育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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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条 培训期满,预备党员撰写学习心得,各分党校结合预备党员的出勤、学习情况对其阶段性教育培养情况做出评定,并写入《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表》。
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之前,应参加党校统一组织的教育培训。
第二十七条 党校负责发展党员培训工作的总体安排,各分党校配合党校完成相关培训任务,并负责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,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完成。
第二十八条 授课教师原则上从党校师资库中聘请。授课教师接受聘请后,应按照要求认真备课,按时完成教学任务。
第二十九条 党校对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,分党校要做好培训的考核工作。日常考核中,课堂教学缺勤两次,取消当期培训结业考试资格。理论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,两年内不得参加相关培训,并针对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。
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党校负责解释。